(2016)京0115执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毅,马海峰,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陶诚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731号申请执行人:黄毅,女,1954��1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马海峰,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83XXXX),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潍徐路276号。法定代表人:马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金陶诚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90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2号20层120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黄毅与马海峰、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诚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连带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利息2151666元、诉讼费24978元及自2016年8月5日起所欠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海峰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毅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利息2151666元、诉讼费24978元及自2016年8月5日起所欠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6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