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9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金虎与兴化市林湖乡湖东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虎,兴化市林湖乡湖东村委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9616号原告:杨金虎,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粉华,女,1973年11月7日,汉族,住兴化市。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林湖乡湖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天海,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冀平,兴化市信正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虎诉被告兴化市林湖乡湖东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审 判 长 唐爱霖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人民陪审员 夏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