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毛永芳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芳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1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永芳,男,1937年5月28日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文盲,户籍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涿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永芳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慧、书记员李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永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在涿鹿县张家堡镇黄土港村居住的毛永芳上坟时放炮引燃周边荒草造成火势蔓延,致使火灾发生,火灾现场过火面积86.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62.97亩,荒山荒坡面积23.53亩,烧毁林木6622株,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毛永芳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永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毛永芳在涿鹿县张家堡镇黄土港村西北京新高速公路西边上坟时,因燃放炮仗(俗称二踢脚)引燃周边荒草造成火势蔓延,致使火灾发生。毛永芳发现失火后,积极进行扑救,后在其他救火人员共同努力下火被完全扑灭,毛永芳随后被森林公安人员带走调查,如实供述了其放炮引起火灾的事实经过。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现场过火面积共计84.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64.4亩,宜林地面积3.5亩,未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面积16.9亩。过火林木油松树6577株,杏树396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5日晚上听其丈夫金满森电话中说,今天在黄土港村西北山坡上发生了一场火灾,把被害人家某的2.5亩杏树地烧了,烧了杏树有150棵左右,是毛清龙的叔叔在上坟时放炮引起的。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5日在黄土港村西北方向京新高速西边山坡下边着火了,烧了被害人家的杏树地,被烧杏树有86棵。火是村里一个姓毛的老头上坟点炮引起的。4、证人毛某1、毛某2的证言,证实二证人系毛永芳的侄女,2017年3月15日上午,与叔叔毛永芳等共四人一起去黄土港村西北方向的山上上坟,念经后(证人等人信奉天主教),毛永芳把带来的炮点着放了,证人等人往回走,走了一段发现毛永芳没有跟上来,看见坟地边着火了,毛永芳在救火,证人等赶紧返回救火,没多大一会,来救火的人很多,救完火后毛永芳就被森林公安带走了。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毛永芳的侄媳妇,2017年3月15日上午,与毛永芳等共四人一起去黄土港村西北方向的山上上坟,念经后(证人等人信奉天主教)证人就先回家了,回家就听到村里广播说村西边山上着火了,召集村民去救火,证人跟着大伙去山上救火。救火回来后,村干部金某来家里找证人,说毛永芳让森林公安带走了。6、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在涿鹿县黄羊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苗木繁育基地负责造林施工的管某工作。2017年3月15日下午1点左右,证人在巡护过程中,发现张家堡镇黄土港村西北方的山坡冒烟了,证人赶快开车过去查看,看到证人管某的油松树着火了,有一个老头和几个女人在救火,证人立即将情况汇报给项目负责人邢富强,邢又打电话给黄土港村干部金某让组织人上山救火,大约2点左右火被完全扑灭。7、证人金某证言,证实证人系涿鹿县张家堡镇黄土港村委会主任。2017年3月15日12时45分左右,证人接到在该村做绿化工程的邢富强的电话,说山上种油松的地方着火了,让赶紧组织人去救火,证人就赶紧组织村民上山救火。证人上山一看火势太大,就打电话给张家堡镇的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当时现场见到毛永芳和他的两侄女正在救火,但他们什么救火工具也没拿,证人就问毛永芳火是怎么着的,毛永芳说他放了个炮就给弄着了。后来上山救火的人很多,大约40分钟后火被扑灭。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毛永芳对失火现场的指认情况。10、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5日从被告人毛永芳上衣右侧下兜里提取冀泊牌精品双响炮(二踢脚)一枚、从上衣左侧下兜内提取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11、涿鹿县林果资源资产评估交易中心(涿鹿县林业调查队)勘验报告及图片,证实其勘验结果为:1、火灾现场过火面积86.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62.97亩(油松58.5亩、杏树4.47亩)、荒山荒坡面积23.53亩。2、烧毁林木6622株,其中高度0.5米油松350株、高度1.5米以上油松6140株、直径5厘米以上杏树48株、直径5厘米以下的84株。12、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及示意图,证实涿鹿县张家堡镇黄土港村林地过火面积共计84.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64.4亩,宜林地面积3.5亩,未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面积16.9亩。过火林木油松树6577株,杏树396株,因部分过火林木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无法准确测算过火林木价值。13、被告人毛永芳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7年3月15日10点多,与侄媳妇和二个侄女共四人一起去黄土港村西北方向的山上上坟,念经后(信奉天主教),其他人前面走了,被告人就把身上带的大炮拿来用打火机点着,有一个没有响,被告人撕开把里面的火药点着,结果把边上的荒草引着了,被告人当时没在意,也跟着走了。走了没几步回头一看坟边着火了,被告人就赶紧回去救火,同时喊前面的侄女也来救火。火越烧越大,烧上了北边的山坡,后来来了好多人才把火扑灭。天主教上坟是不放炮的,被告人是见春节时家里还有12个炮,上坟时就带上了,放了11个,兜里还剩一个没有放。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毛永芳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永芳野外用火过失引发火灾,致林地过火面积达84.8亩,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永芳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以涿鹿县林业调查队勘验结果为依据认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认定火灾损失情况应以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故本院采纳办案机关委托的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毛永芳在发现失火后及时救火,直到火灾扑灭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年逾八十周岁,酌情可从轻处罚。参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永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润刚审 判 员 李东海人民陪审员 吕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晓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