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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永红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及原审被告黄智强、欧玲玲、张传军、沈小方、德阳市金锐信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黄智强,欧玲玲,张传军,沈小方,德阳市金锐信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红,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所在地罗江县万安北路43—46号(跃发商住楼一楼营业房)。负责人:周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系该行员工)。原审被告:黄智强,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原审被告:欧玲玲,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原审被告:张传军,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审被告:沈小方,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审被告:德阳市金锐信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御营镇响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智强。上诉人李永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及原审被告黄智强、欧玲玲、张传军、沈小方、德阳市金锐信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永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表示服判息诉,自愿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李永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永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贾华荣审判员 江 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