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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黎严浩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远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严浩,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严浩,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41号3号厅2楼,组织机构代码:748764001。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被执行人:方远平,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黎严浩与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2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7126305.8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建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绿野侨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惠东县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鸿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昌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典建设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东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珑湖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通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泰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保利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地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天广场建造有限公司、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城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极地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万科锦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上述公司已分别向本院函复异议。2016年12月9日,本院(2016)粤03破17号案件裁定受理了郑勇俊、曾丽君申请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本院拟中止对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方远平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方远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满星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