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学银妨害作证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学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刑再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林学银,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福建省霞浦县。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立新、邱凯,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林学银妨害作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集刑初字第40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出现新证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9年11月6日,王海建(已判刑)驾驶青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青A-××××挂号),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闽)A道2279KM+300M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头撞击桥墩,造成车上乘员耿远鹏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青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邱金发(已死亡)雇请被告人林学银为其处理事故善后事宜。邱金发及被告人林学银在明知王海建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唆使王海军(已判刑)假冒肇事驾驶员顶替王海建承担罪责。被告人林学银还教授王海军如何向公安机关讲述肇事经过,并授意王海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谎称自己为肇事车辆乘员,王海军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后经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被告人林学银于2011年8月2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林学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学银在明知王海建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唆使王海军(已判刑)假冒肇事驾驶员顶替王海建承担罪责。被告人林学银还教授王海军如何向公安机关讲述肇事经过,并要求王海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谎称自己为肇事车辆乘员,王海军是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告人林学银伙同他人共同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再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6年11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函,说明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淡仔、林学银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一案,公诉机关在指控中称:2009年11月6日,王海建(已判刑)驾驶青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青A-××××挂号),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闽)A道2279KM+300M处撞到桥墩,造成车上乘员耿远鹏死亡、车辆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海建联系了同案人邱金发(已于2011年2月死亡),因为王海建准驾车型不相符,而为了获取保险理赔款,邱金发便安排事故处理人员被告人林学银、及王海建、王海军(已判刑)三人到被告人邱淡仔家中商量,让符合准驾车型的王海军顶替王海建作为肇事司机。之后,被告人林学银及邱金发带王海军、王海建到交警大队制作笔录,王海军、王海建按照林学银、邱金发的指使向交警作了虚假供述。被告人邱淡仔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受益人,在明知冒险顶替的情况下,通过邱金发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简称“莆田财保公司“)提供保险单、身份证和收取保险理赔款的银行账户,并在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签字,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人林学银明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发生事故无法获取保险理赔,并参与教唆他人向交警部门做虚假证明,并在《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验记录》签字确认,为保险理赔做虚假证明,造成被告人邱淡仔最终得到莆田财保公司的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214579.41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邱淡仔、林学银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虽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出现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2012)集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书;2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审 判 长 林春容审 判 员 龚小兰代理审判员 王玉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天澄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