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隆海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隆海,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隆海。被执行人:张慧。王隆海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隆海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慧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仅拥有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1号3幢1单元10903室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我院(2016)陕0102执10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现申请退出本次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