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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西九、陈秀伏等与刘宝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九,陈秀伏,刘宝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968号原告:刘西九,男,193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深州市。原告:陈秀伏,女,193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书利,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二原告之女。被告:刘宝昌,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深州市。刘西九、陈秀伏与刘宝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西九、陈秀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西九、陈秀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西九、陈秀伏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芸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