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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国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国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双会桥东200米。组织机构代码74935XXXX。法定代表人闫长国,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大盛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1XXXX。法定代表人李帅。北京国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国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被告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提交财产申报单。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具体住址。因系统未恢复暂时无法认定失信,系统恢复后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李兴红审 判 员  高海元助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