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868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52号5号楼3单元56室。法定代表人:赵天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