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崔艳华与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恢473号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你与崔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502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维修天山水榭花都3号楼2门的门禁及可视对讲系统直至能正常使用。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50元。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津南咸水沽支行帐户名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账号:902020100001000009110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唐建华联系电话:022-2827****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邮政编码:30035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