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德财、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财,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定润,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财,男,生于1970年8月10日,土家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聂家河镇聂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定润,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定润,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红花套镇大溪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22722196603150838。第三人邓会,女,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财与被执行人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李德财申请追加投资人王定润、邓会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宜都市泽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股东两���,即王定润和邓会,各认缴50%即250万元出资,各占50%股份。截至目前,王定润和邓会实际各出资5万元,尚有各245万元未出资到位。本院认为李德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王定润、邓会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王定润、邓会应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664元,并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