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建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李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彤,男,1976年8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建国与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马建国申请执行要求:李彤偿还马建国借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彤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李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李彤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