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元更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元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767号罪犯刘元更,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元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5年4月29日减刑十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元更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刘元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元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元更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元更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鲁 宇审判员 张立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新海书记员 胡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