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岳娟娟与吉林林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岳娟娟,吉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吉,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珂彪,该司职员。被执行人:岳娟娟。被执行人:吉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娟娟、吉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4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邝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