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代桢与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桢,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329号原告代桢,女,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路北段(浙江国际商场3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0326946Q。法定代表人林延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德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冰,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桢与被告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