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李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3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寒已自行将全部案件款交付申请人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自愿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3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