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通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通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633号原告:山西通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办南堰村东奇天瑞商贸十区4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莉芸,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赵道峪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吴靖宇,董事长。原告山西通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山西通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通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72元减半收取计2886元,由原告山西通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