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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向兰与郑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34号之一被执行人郑小丽,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关于郑向兰与郑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213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小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小丽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