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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与徐九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国辉,徐九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70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被申请人: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国辉。被申请人徐九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国辉、徐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