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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强申请执行叶雄建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叶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生,住石棉县。被执行人:叶雄建,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生,住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叶雄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