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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临��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务工,住河东区。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兆忠,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兆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Q×××××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汶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玉平大桥路段时,与推行自行车逆行的王某乙发生碰撞,致其创伤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后随办案民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甲、聂某的证言;卡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车证信息查询,接处警单,被害人王某乙户籍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再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将赔偿款暂存于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后随办案民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