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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许兰臣,王荣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441号。负责人:贾兵,副行长。被执行人:高唐县宝石量仪厂,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镇炉头村西段。法定代表人:许兰臣,厂长。被执行人: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宪木,经理。被执行人:许兰臣,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荣美,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许兰臣、王荣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公司的设备及厂房已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00万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小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