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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帝景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道业实业有限公司、陶长富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帝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道业实业有限公司,陶长富,邱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8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帝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建中。委托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道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陶长富。被执行人陶长富,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邱建祥,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12539号上海帝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道业实业有限公司、陶长富、邱建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邱建祥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网上追查、曝光、上失信名单等措施。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卢 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