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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秀枝与车树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枝,车树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577号原告:程秀枝,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山(系原告弟弟),男,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车树兵,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兰(系车树兵妻子),女,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程秀枝与被告车树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程秀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秀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古晓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克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