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尹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尹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袁培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红伟,男,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300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上诉人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1188号。2、本案上诉人从未委托被上诉人垫付税金,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要缴纳税金,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1188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伊川县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望贵院予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尹红伟答辩称,答辩人出借款项的用途是为其垫付税款,款项用途目的地是在伊川县,付款行为发生地是在伊川县,接受货币地是在伊川县,最后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书写地是在伊川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借款行为发生地、接受货币地均在伊川县境内,故伊川县人民法院拥有本案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因尹红伟向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追要借款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尹红伟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