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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石利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武穴市永安玻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永安玻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2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石利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9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43455701x。法定代表人:陈伯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穴市永安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朱木桥村团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47681692a。法定代表人:干秋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利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永安玻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鄂0202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武穴市永安玻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上资金550万元,保全申请人黄石利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穴市永安玻业有限公司全部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已于2017年5月23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穴市永安玻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上资金5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雷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