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波,王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邹波,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王良才,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波与被执行人王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良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良才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王良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等,通过在江安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及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证实王良才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20日调查被执行人王良才的母亲刘传芳证实王良才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06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2420元、本案执行费1490元,被执行人王良才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