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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云与曹杰、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曹杰,沈燕,田家庵皇朝名家居家私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246号原告:王云,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杰,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沈燕,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田家庵皇朝名家居家私城,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曹杰。原告王云诉被告曹杰、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家庵皇朝名家居家私城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云撤回对被告田家庵皇朝名家居家私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撤回对被告田家庵皇朝名家居家私城的起诉。审 判 长  茹文君代理审判员  蔡志娴人民陪审员  蒋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