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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家才与张开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才,张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974号申请人徐家才,男性,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张开林,男性,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1月20日生效的(2017)豫0581民初270号判决,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开林2017年3月25日前90000元案件款付清,如逾期不能付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因被执行人张开林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开林的储蓄存款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