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志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孙志福。被执行人孙志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675元及执行费共5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志福与被执行人孙志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