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戴建勇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建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109号罪犯戴建勇,男,生于1973年09月04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2)游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建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03月0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4个。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建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建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07月0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