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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培桥与李德祯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桥,李德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陈培桥,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德祯,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培桥与被执行人李德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培桥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培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