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侯振江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636号申请人:侯振江,男,生于1963年1月23日,汉族,住沙河市新城镇侯庄村。被执行人:赵明雄,男,199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讲武乡小北汪一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振江与被执行人杨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第一期4000元欠款履行,申请人领取案款。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9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秦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印)书记员 王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