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华诉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调 解 书(2017)吉0422行初16号原告许华,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坤鹏,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波,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所长。原告许华诉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秀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艳玲、吕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许华(丈夫王彦秋已死亡)原系赵家村六组村民,1999年聚龙潭水库第一期工程占赵家村六组37户村民土地共计52.19亩,包括了原告的0.92亩土地,上述土地被征占后,至2013年8月11日被告给部分被占村民发放了补偿款,后停止发放。原告的土地补偿款至今没有发放。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一、判决被告履行发放土地补偿款0.92亩4600元的法定职责,并承担赔偿款的银行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同意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现金人民币4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给付原告许华被占用的0.92亩土地补偿款现金人民币4600元,此款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给付。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发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吕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大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