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继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61号被执行人:张继春,绰号“二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继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张继春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张继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16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继春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