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811号原告: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天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保生,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已减半),由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