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永秀申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永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王长明,陈佰文,刘玉宝,岳泉文,郑爱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永秀,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8号楼商业1西侧一、二层。负责人:冯振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青,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长明,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一审被告:陈佰文,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一审被告:刘玉宝,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一审被告:岳泉文,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一审被告:郑爱田,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再审申请人林永秀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丰台支行)及一审被告王长明、陈佰文、刘玉宝、岳泉文、郑爱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5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永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晨哲书 记 员 铁笑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