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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法金、邹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法金,邹金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法金,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河,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金鹏,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梁法金因与被上诉人邹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3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36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法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珊珊审判员  陈利强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小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