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星华、陆日文、罗忠坚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10刑申18号黄星华、陆日文、罗忠坚:你们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成立而导致该判决不公正,要求重新审理为由,向靖西市人民法院申诉。2016年8月11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靖刑申通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你们的申诉请求。你们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黄星华、陆日文、罗忠坚聚众阻拦公路正常施工,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95173.34元,情节严重,你们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申诉人黄星华、陆日文、罗忠坚互相配合,均积极参加,到启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你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申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之分,故在量刑时有所区别,综观申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