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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彭耀辉与左银海、鲍春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银海,鲍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9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耀辉,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石油家属楼*号楼。被申请人:左银海,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场。被申请人:鲍春江,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红旗街。彭耀辉与左银海、鲍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鲍春江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彭耀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彭耀辉与左银海、鲍春江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鲍春江名下的房产的查封,该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