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红军、段小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军,段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936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红军,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段小东,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胡红军、段小东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成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罚金、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我院2015年所立案件(2015)成执字第1770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该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1770号刑事判决中罚金及没收个人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