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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徐大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大可,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现暂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8日由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大可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大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起,被告人徐大可在岩头镇夏某左某讲寺跟寺庙住持释印心学习。2017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徐大可窜至左溪讲寺生活区二楼被害人释印心的卧室,用释印心之前给其的钥匙打开卧室门,并找到保险柜钥匙,将放在保险柜内的4万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徐大可于4月30日14时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36100元交还给被害人,并于当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三叉街派出所投案自首,现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大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释印心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自首证明、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被告人徐大可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大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大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尚有3900元被害人放弃追缴,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大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徐大可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大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清清?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