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起朝宗与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起朝宗,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起朝宗,男,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817号起朝宗申请执行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8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