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株洲市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伍佑凡、第三人王广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佑凡,王广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15号原告株洲市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时代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阳媛,女,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和解调解、起诉、上诉、申请追加当事人,申请执行,保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庭外、诉讼、执行和解等。被告伍佑凡,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第三人王广林,男,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佳能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伍佑凡第三人王广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市佳能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