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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1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家勤与邓小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勤,邓小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324号原告:吴家勤,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邓小会,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勤诉被告邓小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家勤承担。审 判 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一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