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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长耩村村民委员会与宏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长耩村村民委员会,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028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长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文华,村委主任。被告: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横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长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耩村委)与被告宏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2016年9月12日,长耩村委向本院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2017年4月25日要求恢复审理。长耩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场租金1080000元。事实和理由:宏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征得长耩村委同意的情况下占有村委货场,应该按照货场原租金数额支付占用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被告支付租金,但其与被告之间既无租赁的合意,又无租赁的事实,而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其请求却为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故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明显系法律关系错误,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变更起诉,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长耩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明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燕志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