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旭朝申请执行刘伟、刘飞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旭朝,刘伟,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常旭朝,男,1981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刘伟,男,1981年5月28日生。被执行人刘飞,男,1982年4月19日生。常旭朝申请执行刘伟、刘飞健康权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被执行人刘伟、刘飞已按本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