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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旭朝申请执行刘伟、刘飞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旭朝,刘伟,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常旭朝,男,1981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刘伟,男,1981年5月28日生。被执行人刘飞,男,1982年4月19日生。常旭朝申请执行刘伟、刘飞健康权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被执行人刘伟、刘飞已按本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