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苑晓慧与李庆民、滕文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苑晓慧,李庆民,滕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90号申请人:苑晓慧,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庆民,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滕文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苑晓慧与被申请人李庆民、滕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苑晓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