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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新琦涂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朗镇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新琦涂料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朗镇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0287号原告:中山市新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2号(金涛商务大厦第A307号)。法定代表人:李琦才,总经理。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帝煌工艺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工业区翠亨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59008332-7。投资人:崔允红。被告:崔允红,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中山市新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琦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帝煌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琦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3281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诉讼过程中,新琦公司明确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第一次业务往来,双方达成订购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饱和树脂。经对账,被告在协议规定的20天内支付货款一直未能完成,并多次催收,2016年9月17日原告到被告厂房催收,发现厂房搬空,被告电话一直关机状态。被告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尚欠原告货款32810元。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货款。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清偿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新琦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供货结算协议;2.送货单。因被告帝煌工艺品厂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崔允红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公告,通知其到庭答辩及应诉,公告期届满后,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经审理查明,帝煌工艺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崔允红系帝煌工艺品厂的投资者。2016年8月4日,帝煌工艺品厂(甲方)与新琦公司(乙方)签订供货结算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货物,甲方必须在协定日期之内付清所有货款,合同自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甲方承诺每批次货款在20日内结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签订协议后,新琦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7日、10日按约向帝煌工艺品厂送货,帝煌工艺品厂在送货单上予以签收,送货单明确列明了产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双方交易货物总额合计32810元。因帝煌工艺品厂未按约支付货款,新琦公司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9月20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新琦公司主张帝煌工艺品厂拖欠其货款32810元,提供了供货结算协议、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新琦公司主张的货款予以认定。帝煌工艺品厂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对所拖欠的货款32810元负有给付义务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给新琦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关于新琦公司主张帝煌工艺品厂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20天,新琦公司的主张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故对新琦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新琦公司要求崔允红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崔允红作为帝煌工艺品厂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均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新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81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负担(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帝煌工艺品厂、崔允红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新琦涂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威阳 来源:百度搜索“”